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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經句解第二十一講 雷電噬嗑先王明罰勑法
李秉信
1.火雷噬嗑,由否卦初六與九五交錯成卦,火雷(雷電)交加,雷者,威嚴鎮攝;電火者,光照照物;治國者臨觀天下,若有違道判逆者,或有功者,當能賞罰分明,故象曰「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勑法」,罰者,申教之未徧,以昭其教;法者,補德之不備,以明其德。
2.六五居處柔中,德厚不備及,臨觀天下有所不足,然處離明之中,正道以行;下卦震民動求發展,故六五當掃除治國障礙,故彖曰「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」。
3.噬嗑,若頤中有物,上九、初九若人之上下嘴唇,九四若口中之物,六五、六三、六二,若人之牙齒,口中之物必須咬碎,方能下饜,故彖云「頤中有物,曰噬嗑」,噬者,嚙也、食也;嗑者,合也。
4.噬而嗑,比喻志同道合,相得無間,故彖云「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」,又雷木與離火,木火同源,有通明之象,故於治道利用獄。
5.噬嗑,有頤之象,又雷火交錯,又為生化之始,且民以食為天,治國者當興經濟以養民,養民在「食」;民因「食」而貪,因貪而家國興訟難,故治國者,利用獄而安天下,故卦云「噬嗑,亨,利用獄」,故噬嗑,養民之道,也是罰法民罪也。
6.噬嗑卦為火雷卦象,進震,噬嗑。在觀卦之後,政治清明,但觀卦最後有「志未平也」之語,故繼之以噬嗑,此為斷獄屬刑卦。
7.「噬嗑,亨,利用獄。」此卦初爻,及上爻,皆陽爻。二、三、五爻皆陰爻,卦象如口腔中間,齒排列。但第四爻,又出一陽爻,有如口中橫互一剛硬之物,必須咀嚼,以除去,以便口腔合攏。
8.正似社會中一二類,影響治安,必須繩之以法,處以刑罰。本卦上為離火,代表光明察証。下為震雷,代表執行,威嚴。析罪處到,必須明威并用。有明無威,則寡斷。有威無明,則濫刑。故公正利用刑獄,則可亨通。
9.「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」口中有物梗塞,一如人與人之間,一有介蒂,便隔絶不通,故須噬嗑。便可亨通。下卦雷震,為陽、為剛、為動。上卦離火為陰,為柔、為明。是以剛柔分,動而明。離火光明有如電閃,古人雷電分為二,故合電光之明與雷震之動則處刑彰明,顯其公正,此本卦斷辭。
10.「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」斷辭又謂:六五爻以陰處陽位,雖不當位,而得中,又向上奮進。六五爻為本卦之主爻,上接上九,明而威,故有利可用刑獄之法。
11.「象曰:雷電噬嗑,先王以明罰勑法。」本卦大象謂,上為火,為明,如電光之明。下為雷震之威。先以法明示天下,井以刑罰執行之,此乃先王之立法。先明示而勑正執行,如此以端正法令。
(本文作者現為加州執照中醫師,加州五系中醫藥大學中醫及針灸研究所博士生,洛杉磯道家學術基金會易經講師)
1.火雷噬嗑,由否卦初六與九五交錯成卦,火雷(雷電)交加,雷者,威嚴鎮攝;電火者,光照照物;治國者臨觀天下,若有違道判逆者,或有功者,當能賞罰分明,故象曰「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勑法」,罰者,申教之未徧,以昭其教;法者,補德之不備,以明其德。
2.六五居處柔中,德厚不備及,臨觀天下有所不足,然處離明之中,正道以行;下卦震民動求發展,故六五當掃除治國障礙,故彖曰「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」。
3.噬嗑,若頤中有物,上九、初九若人之上下嘴唇,九四若口中之物,六五、六三、六二,若人之牙齒,口中之物必須咬碎,方能下饜,故彖云「頤中有物,曰噬嗑」,噬者,嚙也、食也;嗑者,合也。
4.噬而嗑,比喻志同道合,相得無間,故彖云「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」,又雷木與離火,木火同源,有通明之象,故於治道利用獄。
5.噬嗑,有頤之象,又雷火交錯,又為生化之始,且民以食為天,治國者當興經濟以養民,養民在「食」;民因「食」而貪,因貪而家國興訟難,故治國者,利用獄而安天下,故卦云「噬嗑,亨,利用獄」,故噬嗑,養民之道,也是罰法民罪也。
6.噬嗑卦為火雷卦象,進震,噬嗑。在觀卦之後,政治清明,但觀卦最後有「志未平也」之語,故繼之以噬嗑,此為斷獄屬刑卦。
7.「噬嗑,亨,利用獄。」此卦初爻,及上爻,皆陽爻。二、三、五爻皆陰爻,卦象如口腔中間,齒排列。但第四爻,又出一陽爻,有如口中橫互一剛硬之物,必須咀嚼,以除去,以便口腔合攏。
8.正似社會中一二類,影響治安,必須繩之以法,處以刑罰。本卦上為離火,代表光明察証。下為震雷,代表執行,威嚴。析罪處到,必須明威并用。有明無威,則寡斷。有威無明,則濫刑。故公正利用刑獄,則可亨通。
9.「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」口中有物梗塞,一如人與人之間,一有介蒂,便隔絶不通,故須噬嗑。便可亨通。下卦雷震,為陽、為剛、為動。上卦離火為陰,為柔、為明。是以剛柔分,動而明。離火光明有如電閃,古人雷電分為二,故合電光之明與雷震之動則處刑彰明,顯其公正,此本卦斷辭。
10.「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」斷辭又謂:六五爻以陰處陽位,雖不當位,而得中,又向上奮進。六五爻為本卦之主爻,上接上九,明而威,故有利可用刑獄之法。
11.「象曰:雷電噬嗑,先王以明罰勑法。」本卦大象謂,上為火,為明,如電光之明。下為雷震之威。先以法明示天下,井以刑罰執行之,此乃先王之立法。先明示而勑正執行,如此以端正法令。
(本文作者現為加州執照中醫師,加州五系中醫藥大學中醫及針灸研究所博士生,洛杉磯道家學術基金會易經講師)
法界無上正等正覺智慧 |
無一法可修 |
無一法可得 |
無一法可言 |
法界之音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霧亦如電 應做如是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