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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道醫法辨業論治系列之三十 方從法出不離法隨證立
李秉信
當我們談到辨業論治過程時,治法和方劑扮演著一個很重要的樞紐地位。簡單的來說,治法和方劑都是中醫學理、法、方、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。臨床辨證論治是一個由分析問題到解決問題的連續過程,只有辨證正確,治法的針對性才能明確和具體,根據治法遣藥組方才能獲得預期的療效。因此,治法是聯繫辨證理論和遣藥組方的紐帶,也是學習和運用方劑不可缺少的基礎。
一般中醫師的治法,是在辨清證候,審明病因、病機之後,有針對性地採取的治療法則。早在《黃帝內經》中已有豐富的治法理論記載,如《素問·陰陽應像大論》雲:“形不足者,溫之以氣;精不足者,補之以味。其高者,因而越之;其下者,引而竭之; 中滿者,瀉之於內。其有邪者,漬形以為汗;其在皮者,汗而發之。
《素問·至真要大論》雲:“寒者熱之,熱者寒之,微者逆之,甚者從之,堅者削之,客者除之,勞者溫之,結者散之,留者攻之,燥者濡之,急者緩之,散者收之,損者益之,逸者行之,驚者平之,上之下之,摩之浴之,薄之劫之,開之發之”等均為中醫學奠定了治法理論的基礎。用陰陽的對立性,作為治療的原則,是經典中醫學的基本架構。
至漢末,醫聖張仲景 在“勤求古訓,博採眾方”的基礎上,創造性地使治法和方證融為一體,總結了一整套臨床辨證論治的體系。其後,各式各樣的疾病不斷出現,甚至推陳出新,靈活變化的治療方法,必須要不斷地發展出來。隨著歷代醫家對中醫理論和臨床實踐的不斷豐富和總結,使治法內容更加豐富多彩,更能適應各種病證的治療需要。
中醫學的治法內容,可以歸納為兩個層次。首先,具有一定概括性的、針對某一類病機共性所確立的治法,稱為治療大法,如表證用汗法、寒證用溫法、熱證用清法、虛證用補法、實證用瀉法等,本教材中“常用治法”所討論的“八法”即屬這一層次。其次是針對具體證候所確定的治療方法,即具體治法。
各論中每一具體方劑的“功用”項目即體現了該方的具體治法。在臨床運用中,只有精確地把握具體治法,才能保證具體病證治療中有較強的針對性。治法不但具有多層次的特點,而且還具有多體系的特點。這是因為中醫學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,形成了臨床辨證論治的 多種體系,如臟腑辨證、六經辨證、衛氣營血辨證、三焦辨證、經絡辨證等。
舉個例子來說,由於治法和病機的對應性,因此形成了相應的不同治法體系,如“宣肺止咳”、“滋水涵木”等屬於臟腑治法體系,“和解少陽”、“瀉下陽明熱結”等屬於六經治法體系, “清氣分熱”、“清營涼血”等屬於衛氣營血治法體系,“宣上、暢中、滲下”及“三焦分消”等屬於三焦治法體系。
我們在 學習和運用時,必須緊密結合相關病機和辨證體系的基本理論,才能對具體治法以及遣藥組方的把握達到切中病機、針對性強 的要求。方劑與治法的關係 方劑是中醫臨床治療疾病的重要手段,是在辨證、立法的基礎上選藥配伍而成的。只有首先理解方劑與治法的關係,才能正確地遣藥組方或運用成方。
從中醫學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來看,治法是在長期臨床積累了方藥運用經驗的基礎上,在對人體生理病理認識的不斷豐富、 完善過程中,逐步總結而成,是後於方藥形成的一種理論。但當治法已由經驗上升為理論之後,就成為遣藥組方和運用成方的 指導原則。跳出實際的驗證,所有的治療原則,都只是紙上談兵而已。
例如,一個感冒病人,經過四診合參,審證求因,確定其為風寒所致的表寒證後,根據表證當用汗法、治寒當以溫法的治療大法,決定用辛溫解表法治療,選用相應的有效成方加減,或自行選藥組成辛溫解表劑,如法煎服,以使汗出表解, 邪去人安。否則,辨證與治法不符,組方與治法脫節,必然治療無效,甚至使病情惡化。
由此可見,在臨床辨證論治的過程中, 辨證的目的在於確定病機,論治的關鍵在於確立治法,治法是針對病機產生,而方劑必須相應地體現治法。治法是指導遣藥組 方的原則,方劑是體現和完成治法的主要手段。雖然我們常說“方以藥成”,卻又首先強調“方從法出,法隨證立”,方與法 二者之間的關係,是相互為用,密不可分的。
除了上述以法組方、以法遣方這兩個主要方面以外,方劑和治法的關係,還體現在以法可以類方和以法可以釋方為“以法組方”、“以法遣方”、“以法類方”、“以法釋方”這四個方面,就構成了中醫學歷來所強調的“以法統方”的全部內容。
(本文作者現為加州執照中醫師,洛杉磯道家學術基金會易經講師)
當我們談到辨業論治過程時,治法和方劑扮演著一個很重要的樞紐地位。簡單的來說,治法和方劑都是中醫學理、法、方、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。臨床辨證論治是一個由分析問題到解決問題的連續過程,只有辨證正確,治法的針對性才能明確和具體,根據治法遣藥組方才能獲得預期的療效。因此,治法是聯繫辨證理論和遣藥組方的紐帶,也是學習和運用方劑不可缺少的基礎。
一般中醫師的治法,是在辨清證候,審明病因、病機之後,有針對性地採取的治療法則。早在《黃帝內經》中已有豐富的治法理論記載,如《素問·陰陽應像大論》雲:“形不足者,溫之以氣;精不足者,補之以味。其高者,因而越之;其下者,引而竭之; 中滿者,瀉之於內。其有邪者,漬形以為汗;其在皮者,汗而發之。
《素問·至真要大論》雲:“寒者熱之,熱者寒之,微者逆之,甚者從之,堅者削之,客者除之,勞者溫之,結者散之,留者攻之,燥者濡之,急者緩之,散者收之,損者益之,逸者行之,驚者平之,上之下之,摩之浴之,薄之劫之,開之發之”等均為中醫學奠定了治法理論的基礎。用陰陽的對立性,作為治療的原則,是經典中醫學的基本架構。
至漢末,醫聖張仲景 在“勤求古訓,博採眾方”的基礎上,創造性地使治法和方證融為一體,總結了一整套臨床辨證論治的體系。其後,各式各樣的疾病不斷出現,甚至推陳出新,靈活變化的治療方法,必須要不斷地發展出來。隨著歷代醫家對中醫理論和臨床實踐的不斷豐富和總結,使治法內容更加豐富多彩,更能適應各種病證的治療需要。
中醫學的治法內容,可以歸納為兩個層次。首先,具有一定概括性的、針對某一類病機共性所確立的治法,稱為治療大法,如表證用汗法、寒證用溫法、熱證用清法、虛證用補法、實證用瀉法等,本教材中“常用治法”所討論的“八法”即屬這一層次。其次是針對具體證候所確定的治療方法,即具體治法。
各論中每一具體方劑的“功用”項目即體現了該方的具體治法。在臨床運用中,只有精確地把握具體治法,才能保證具體病證治療中有較強的針對性。治法不但具有多層次的特點,而且還具有多體系的特點。這是因為中醫學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,形成了臨床辨證論治的 多種體系,如臟腑辨證、六經辨證、衛氣營血辨證、三焦辨證、經絡辨證等。
舉個例子來說,由於治法和病機的對應性,因此形成了相應的不同治法體系,如“宣肺止咳”、“滋水涵木”等屬於臟腑治法體系,“和解少陽”、“瀉下陽明熱結”等屬於六經治法體系, “清氣分熱”、“清營涼血”等屬於衛氣營血治法體系,“宣上、暢中、滲下”及“三焦分消”等屬於三焦治法體系。
我們在 學習和運用時,必須緊密結合相關病機和辨證體系的基本理論,才能對具體治法以及遣藥組方的把握達到切中病機、針對性強 的要求。方劑與治法的關係 方劑是中醫臨床治療疾病的重要手段,是在辨證、立法的基礎上選藥配伍而成的。只有首先理解方劑與治法的關係,才能正確地遣藥組方或運用成方。
從中醫學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來看,治法是在長期臨床積累了方藥運用經驗的基礎上,在對人體生理病理認識的不斷豐富、 完善過程中,逐步總結而成,是後於方藥形成的一種理論。但當治法已由經驗上升為理論之後,就成為遣藥組方和運用成方的 指導原則。跳出實際的驗證,所有的治療原則,都只是紙上談兵而已。
例如,一個感冒病人,經過四診合參,審證求因,確定其為風寒所致的表寒證後,根據表證當用汗法、治寒當以溫法的治療大法,決定用辛溫解表法治療,選用相應的有效成方加減,或自行選藥組成辛溫解表劑,如法煎服,以使汗出表解, 邪去人安。否則,辨證與治法不符,組方與治法脫節,必然治療無效,甚至使病情惡化。
由此可見,在臨床辨證論治的過程中, 辨證的目的在於確定病機,論治的關鍵在於確立治法,治法是針對病機產生,而方劑必須相應地體現治法。治法是指導遣藥組 方的原則,方劑是體現和完成治法的主要手段。雖然我們常說“方以藥成”,卻又首先強調“方從法出,法隨證立”,方與法 二者之間的關係,是相互為用,密不可分的。
除了上述以法組方、以法遣方這兩個主要方面以外,方劑和治法的關係,還體現在以法可以類方和以法可以釋方為“以法組方”、“以法遣方”、“以法類方”、“以法釋方”這四個方面,就構成了中醫學歷來所強調的“以法統方”的全部內容。
(本文作者現為加州執照中醫師,洛杉磯道家學術基金會易經講師)
法界無上正等正覺智慧 |
無一法可修 |
無一法可得 |
無一法可言 |
法界之音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霧亦如電 應做如是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