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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業管理資產理財系列之六 簽訂買賣契約容易引起糾紛注意事項
開利地產負責人李秉信
對於許多首次購屋者而言, 房地產的交易常常是他人生裡, 最大的投資項目。伴隨著買賣之後的貸款,非常有可能,是他人生中最大的負債項目。對於首次購屋者而言,這一宗在他人生當中,第一次的物業買賣,是他千載難逢的機會,也有可能是揮之不去的惡夢。
因為在買賣的過程當中,常常有許多的陷阱。在加州房地產法規裡規定,每宗買賣雙方的約定,在法律上都構成一個契約關係。而房地產交易,只有書面合約才有法律效力。在買賣房屋時,口頭上的合約是無效的;口說無憑的約定, 常常引發日後永無止盡的訴訟糾紛。
任何房屋買賣合約必須白紙黑字,詳細的列出買賣細節;而且在房地產的書面條文中, 最為重視時效的講究。 例如,在出價契約中, 對方如果沒有在三天內回復, 出價契約就失效。 買賣雙方在進入公證契約以後, 買方須在七天之內提供賣方貸款資料, 在十七天內完成建物檢查。
同樣,一年以上的租約也需要有書寫的合約。由以上幾個例子, 我們可以有個初步的瞭解, 整個地產契約, 都是由時效性所連貫的。 正因為房地產契約制定非常嚴謹, 而且條文中充滿著在各種預設情境下, 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,並且附加有時間上的限制。
甚至,雙方也約定了,在任何一方不履行條約時, 進行仲裁及訴訟的步驟, 都規定非常清楚。對於買方毁約的處罰條款,也有比例和金額上的限制。 因此,每一份地產買賣契約, 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,都應該化點時間, 瞭解每個條文的架構。才不會在糾紛發生的時候,亡羊補牢的大費周章。
許多買方常有這樣的經驗, 在經紀人的催促下, 看也不看的簽訂出價契約, 這樣的作法是有風險的。更有的人說,看不懂英文或者是不了解專有名詞,在經紀人的引導之下,糊裡糊塗地簽了契約。這樣的說法,是有極大的風險,而且在訴訟的時候,不見得站得住腳。
因此,當買方拿到合約時,請不要急著簽署。在法律上規定,買方擁有“契約審閱權”,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去充分理解合約的所有細節。簽署前,買方一定要完完全全瞭解合約,因為在房地產買賣過程中引起糾紛而導致訴訟時,“我不理解合約的內容”,並不能作為推翻合約的理由。
請記得,買方如發現合約有任何不明白的細節時,務必諮詢專業人士,在完全理解合約後,再決定是否簽署。另外,常常會引起糾紛的潛在風險,是雙方對於房屋狀況認知的不同。根據統計,在買賣房地產時,常引起糾紛的案例, 對簿公堂的爭執事項,常常來自於買賣雙方, 對於屋況的認知, 各有不同的堅持。
根據筆者的觀察,這些糾紛的始作俑者,常常是賣方的經紀人,並沒有詳細的告訴屋主,若是隱藏事實,將會發生事後索賠潛在的風險。賣方也要注意加州民事法第1102條(CA Civil Code§1102) ,規定賣方必須填寫房屋狀況報告(Disclosure Statement) ,詳細列出房子的所有狀況。
就算房子有任何微不足道的瑕疵,賣方也要誠實交代房子的所有缺陷,才能夠真正的保護自己權利。在實務上,筆者常常看到,有些賣方經紀人, 希望屋主信任他有能力賣到好價錢,順利地取得銷售代理權。常常有意無意暗示屋主,只要是他們認為,可以用裝潢掩蓋的物業瑕疵,是不需要交代的。
筆者認為,在制式買賣契約中,這麼保護買方法律精神和原則下,這樣的做法是有風險的。在交易成交以後,買方發現了房屋狀況的瑕疵,憤怒地把賣方告上法院案例,時有所聞。誠實交代缺陷,可能會影響房子的市場價值,但是,可以避免日後許多沒有必要的爭執所在。
賣方若故意隱瞞而造成買方損失,買方有權向賣方索償。甚至,賣方的賠償責任,常常遠遠超過修繕的金額。為了避免交屋後的糾紛及訴訟,賣方必須從實及詳細填寫房屋狀況報告。
(本文作者為加州執照地產經紀經理人, 執照建築承包商, 執照貸款專員, 執照公證人)
對於許多首次購屋者而言, 房地產的交易常常是他人生裡, 最大的投資項目。伴隨著買賣之後的貸款,非常有可能,是他人生中最大的負債項目。對於首次購屋者而言,這一宗在他人生當中,第一次的物業買賣,是他千載難逢的機會,也有可能是揮之不去的惡夢。
因為在買賣的過程當中,常常有許多的陷阱。在加州房地產法規裡規定,每宗買賣雙方的約定,在法律上都構成一個契約關係。而房地產交易,只有書面合約才有法律效力。在買賣房屋時,口頭上的合約是無效的;口說無憑的約定, 常常引發日後永無止盡的訴訟糾紛。
任何房屋買賣合約必須白紙黑字,詳細的列出買賣細節;而且在房地產的書面條文中, 最為重視時效的講究。 例如,在出價契約中, 對方如果沒有在三天內回復, 出價契約就失效。 買賣雙方在進入公證契約以後, 買方須在七天之內提供賣方貸款資料, 在十七天內完成建物檢查。
同樣,一年以上的租約也需要有書寫的合約。由以上幾個例子, 我們可以有個初步的瞭解, 整個地產契約, 都是由時效性所連貫的。 正因為房地產契約制定非常嚴謹, 而且條文中充滿著在各種預設情境下, 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,並且附加有時間上的限制。
甚至,雙方也約定了,在任何一方不履行條約時, 進行仲裁及訴訟的步驟, 都規定非常清楚。對於買方毁約的處罰條款,也有比例和金額上的限制。 因此,每一份地產買賣契約, 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,都應該化點時間, 瞭解每個條文的架構。才不會在糾紛發生的時候,亡羊補牢的大費周章。
許多買方常有這樣的經驗, 在經紀人的催促下, 看也不看的簽訂出價契約, 這樣的作法是有風險的。更有的人說,看不懂英文或者是不了解專有名詞,在經紀人的引導之下,糊裡糊塗地簽了契約。這樣的說法,是有極大的風險,而且在訴訟的時候,不見得站得住腳。
因此,當買方拿到合約時,請不要急著簽署。在法律上規定,買方擁有“契約審閱權”,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去充分理解合約的所有細節。簽署前,買方一定要完完全全瞭解合約,因為在房地產買賣過程中引起糾紛而導致訴訟時,“我不理解合約的內容”,並不能作為推翻合約的理由。
請記得,買方如發現合約有任何不明白的細節時,務必諮詢專業人士,在完全理解合約後,再決定是否簽署。另外,常常會引起糾紛的潛在風險,是雙方對於房屋狀況認知的不同。根據統計,在買賣房地產時,常引起糾紛的案例, 對簿公堂的爭執事項,常常來自於買賣雙方, 對於屋況的認知, 各有不同的堅持。
根據筆者的觀察,這些糾紛的始作俑者,常常是賣方的經紀人,並沒有詳細的告訴屋主,若是隱藏事實,將會發生事後索賠潛在的風險。賣方也要注意加州民事法第1102條(CA Civil Code§1102) ,規定賣方必須填寫房屋狀況報告(Disclosure Statement) ,詳細列出房子的所有狀況。
就算房子有任何微不足道的瑕疵,賣方也要誠實交代房子的所有缺陷,才能夠真正的保護自己權利。在實務上,筆者常常看到,有些賣方經紀人, 希望屋主信任他有能力賣到好價錢,順利地取得銷售代理權。常常有意無意暗示屋主,只要是他們認為,可以用裝潢掩蓋的物業瑕疵,是不需要交代的。
筆者認為,在制式買賣契約中,這麼保護買方法律精神和原則下,這樣的做法是有風險的。在交易成交以後,買方發現了房屋狀況的瑕疵,憤怒地把賣方告上法院案例,時有所聞。誠實交代缺陷,可能會影響房子的市場價值,但是,可以避免日後許多沒有必要的爭執所在。
賣方若故意隱瞞而造成買方損失,買方有權向賣方索償。甚至,賣方的賠償責任,常常遠遠超過修繕的金額。為了避免交屋後的糾紛及訴訟,賣方必須從實及詳細填寫房屋狀況報告。
(本文作者為加州執照地產經紀經理人, 執照建築承包商, 執照貸款專員, 執照公證人)
法界無上正等正覺智慧 |
無一法可修 |
無一法可得 |
無一法可言 |
法界之音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霧亦如電 應做如是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