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漫談地產(貸款)系列之八十 出租物業時常遇的糾紛(1)
開利地產負責人 李秉信
許多來美國投資的國外買主, 在尋尋覓覓標的物的過程中,非常有眼光,也非常講究。 手上的資金充裕, 出手置業的速度,可以用快狠準的精確度來形容, 不會拖拖拉拉。 但是講到了成交後的經營物業, 卻是一頭霧水, 或是一知半解。 甚至對法律上房東和房客權利和義務上的講究, 不但不是很清楚, 更習慣用自己所來國家租賃法上的認為, 想當然耳的自以為是。 要知道美國的租賃法律, 尤其是在加州, 是相當保護房客的, 換個角度來說, 對於房東在租賃法上的舉證, 是比較嚴格而且講究證據的, 投資者不可不小心以對。 筆者常常看到, 許多誤觸法律紅線的朋友, 常常用我不知道有這條法律條文規定, 來作藉口。 法律界有句話說,對法律的無知,不是辯護的理由。
我們新移民必須遵守美國的法規,但是,我們新移民大都是在美國以外的地方所成長,來到美國後,未必都馬上了解到美國的生活,往往從身邊的朋友或同事身上, 所發生的一些不幸事件,來吸取一些經驗教訓。但是,這種學習法律知識的方法,所付出的代價太大了, 還是多聽別人的意見, 少走冤枉路。因此, 筆者常常建議讀者, 對於未知或是無法掌握的狀況, 應該要多諮詢專精地產法的律師, 或是法律顧問。 至於在實務上所遇到的爭執或是糾紛, 應該要遵詢法律的程序, 循序漸進的解決。 不可以衝動及情緒用事。 否則說出的話, 做出的事, 像是潑出去的水一樣。 易出難收, 後悔莫及。 房地產租賃法的內容千頭萬緒, 實在很難用短短的幾千字, 就交待清楚。 但是萬變不離其宗, 一切和物業有關的權利, 義務及約定, 都要白紙黑字寫下來, 甚至兩造花些小錢,去公證人處公證存檔, 避免誤會。 這是個很重要的關鍵, 許多沒有用文字寫下來的契約, 都埋藏了日後糾紛的導火線。
筆者在實務上常常觀察到, 許多剛來美國的新移民, 對於法律上的專用術語不熟捻, 甚至因為在閱讀契約上有困難。 常常問筆者,在美國租房子,是否一定需要簽合約? 我們一手交錢, 一手交屋, 中國人講究的一諾千金, 在租賃房子上算不算數呢?基本上而言,租約可以是口頭的,也可以是書面的。但是,一年以上的長期租約通常要求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。美國法律對於口頭合約的約束力也是很嚴格的,口頭上達成協議也可以具備法律效力。一般而言, 效期約是六個月左右。 但是所謂的公說公有理, 婆說婆是對。隨著時間推移,雙方對合約的記憶和理解可能都有變化,各說各話。加上口說無憑,經常會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及誤會,最好雙方簽署書面的合約為好。在地產領域的各式交易中, 都是以書面合約的約定條款為主, 和貸款有關文件, 更須經過公證人公證, 銀行才會放款。
房東和房客兩造所簽訂的租賃契約,一定要仔細閱讀, 不可輕忽。 對於不是很暸解, 或是有疑慮的文字,必須當場要求對方解釋清楚。 不要在簽名以後又有所反悔, 憑增產生糾紛的風險。 現在坊間流通的租賃契約, 多半是制式契約, 們於房東和房客兩造的權利及義務, 都有兼顧沒有偏袒。 但是有些租約, 特別是商業租賃契約, 是當事人為特殊的狀況, 為自己量身訂作精心打造。 在契約上常有特別的規定或條款, 這些文字是非常講究的。 從某個角度而言, 對於對造的另外一方。 在權利和保護上是有所偏頗的,在簽約前必須要詳加瞭解, 避免受到不公平的對待。同時,留意合約上留空的地方是否在你簽字之前已經填寫完整。簽字之後,你有權索要一份副本。租房時,向房東或其經紀人索要房東的名字,地址和電話。遇到緊急情況或需要房東修理時,可以及時通知房東或其代理。房客可以要求房東將其聯絡電話寫入合約上。
筆者最近就遇到個有關租賃糾紛棘手的案例, 就是租客主張對租約不理解, 而簽下違法的契約的實例。 不但須要經過戎長時間上的處理流程, 更讓糾紛複雜化。 當事人是剛從台灣移民美國的投資客, 想用相同的成功經驗,像在台灣般的多買幾套投資物業,不但出租獲利又可以過生活。 房東不諳英文, 自以為全天下的租賃契約都大同小異, 只是語言不同而已。 為了節省請經紀人簽約的費用,就拿了台灣制式,用中文成稿的租賃契約, 依樣畫葫蘆的叫美國房客簽署。 殊不知不到幾個月,房客就不繳房租了, 兩造鬧上法庭, 在打官司時,這時候發現問題來了。 首先這份契約是用中文成稿的, 必須要先翻譯成英文, 才能作為呈堂證據。 更誇張的是, 契約內容又牽涉到台灣民法物權甲方, 乙方, 丙方複雜的擔保關係, 和美國租賃法的兩造關係, 在實際的民情上是不相合的。 房客又主張當初是在被誤導, 不瞭解契約內容, 在有脅迫性氣氛下,才簽下這個用中文所寫的契約。 本來只是個單純房客欠租民事案件, 當事人為了節省簽約諮詢費用, 因小失大的發展成誤導及詐欺的情境。
許多投資客在臺灣投資民宿賺了不少錢, 在洛杉磯置業,就特別以旅遊區附近, 特別是迪斯耐樂園附近的物業為標的物, 期待用短期租賃的方式, 作為商業上的獲利。 這樣的作法是有爭議的, 不但遊走在旅館和公寓兩種不同出租物業中間灰色地帶, 更牽涉到了是商業還是住家,責任及保險的責任問題。 就單純的租賃關係而言,租屋合約主要有二種,一是固定期限的長期租約(LEASE),二是每週或每月的短期租約(RENTAL AGREEMENT)。常常有業者主張, 若是短期民宿, 應該適用短期租約的法律關係。 殊不知, 不論是那一種租約,除非你違反長期租約或者短期租約規定,否則房東不能擅自更改租約期限或者加租。房東也不能在租約到期前讓你搬走。短期租約並沒有一定期限,直到你決定搬出或者房東要求你離開。如果你要搬走,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房東。如果房東要加租,加租幅度在10%或以下,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租客;加租幅度在10%以上的,則提前六十天。
許多房客在入住的初期是表現正常的, 沒有造成房東任何的困擾。 但是有些房客住久了, 一些個人的問題逐漸浮上檯面, 例如和鄰局時有糾紛, 養大型狗, 常有複雜的訪客, 生活習慣很差讓房東不勝其擾, 想要提早解除租約。 依照租賃法,如果你依照短期租約居住不滿一年,而房東希望你搬走,房東需要提前三十天給你書面通知;如果居住在一年以上,房東需要提前六十天給租客通知。除非雙方均同意其它的期限, 否則都是以制式的法定期限, 要求房客遷出。 但在另外種情況下, 期限就不同了。如果房客未依約支付租金,或在租屋內從事一些非法活動如吸毒販毒等,房東可給你三天的提前通知,要求你馬上繳租,或停止所有非法活動。如果租客未交租或繼續從事非法活動,房東可以在三天后可以到法院申請驅逐令, 要求警長在法官所判驅逐日驅逐房客。
另外一種常發生的情形是, 房客和房東簽了一年的合約,但住了二個月就不想住了,就想和房東商量是否可退押租。 依照一般的租賃契約, 如果房東沒有過錯,房客是沒有權利, 也不能要求房東退押租,除非房東同意。一旦租客簽署了長期租約,租客就要承擔整個租期的租金,縱使租客搬走不住,房東仍有權要求租客所有的租金。法律規定房東有責任在租客搬走後,儘最大的努力找到新租客,但是簽署長期租約的租客,必須向房東支付空置期間的租金。 因此, 這是個很重要的動作, 在簽約時就要告知房東你想承租的期限, 並註明在契約上。 如果沒有辦法長期居住, 就要要求和房東簽署逐月租約, 或是短期租約。 避免在提早遷出時, 須付擔房東的空置損失。
許多來美國投資的國外買主, 在尋尋覓覓標的物的過程中,非常有眼光,也非常講究。 手上的資金充裕, 出手置業的速度,可以用快狠準的精確度來形容, 不會拖拖拉拉。 但是講到了成交後的經營物業, 卻是一頭霧水, 或是一知半解。 甚至對法律上房東和房客權利和義務上的講究, 不但不是很清楚, 更習慣用自己所來國家租賃法上的認為, 想當然耳的自以為是。 要知道美國的租賃法律, 尤其是在加州, 是相當保護房客的, 換個角度來說, 對於房東在租賃法上的舉證, 是比較嚴格而且講究證據的, 投資者不可不小心以對。 筆者常常看到, 許多誤觸法律紅線的朋友, 常常用我不知道有這條法律條文規定, 來作藉口。 法律界有句話說,對法律的無知,不是辯護的理由。
我們新移民必須遵守美國的法規,但是,我們新移民大都是在美國以外的地方所成長,來到美國後,未必都馬上了解到美國的生活,往往從身邊的朋友或同事身上, 所發生的一些不幸事件,來吸取一些經驗教訓。但是,這種學習法律知識的方法,所付出的代價太大了, 還是多聽別人的意見, 少走冤枉路。因此, 筆者常常建議讀者, 對於未知或是無法掌握的狀況, 應該要多諮詢專精地產法的律師, 或是法律顧問。 至於在實務上所遇到的爭執或是糾紛, 應該要遵詢法律的程序, 循序漸進的解決。 不可以衝動及情緒用事。 否則說出的話, 做出的事, 像是潑出去的水一樣。 易出難收, 後悔莫及。 房地產租賃法的內容千頭萬緒, 實在很難用短短的幾千字, 就交待清楚。 但是萬變不離其宗, 一切和物業有關的權利, 義務及約定, 都要白紙黑字寫下來, 甚至兩造花些小錢,去公證人處公證存檔, 避免誤會。 這是個很重要的關鍵, 許多沒有用文字寫下來的契約, 都埋藏了日後糾紛的導火線。
筆者在實務上常常觀察到, 許多剛來美國的新移民, 對於法律上的專用術語不熟捻, 甚至因為在閱讀契約上有困難。 常常問筆者,在美國租房子,是否一定需要簽合約? 我們一手交錢, 一手交屋, 中國人講究的一諾千金, 在租賃房子上算不算數呢?基本上而言,租約可以是口頭的,也可以是書面的。但是,一年以上的長期租約通常要求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。美國法律對於口頭合約的約束力也是很嚴格的,口頭上達成協議也可以具備法律效力。一般而言, 效期約是六個月左右。 但是所謂的公說公有理, 婆說婆是對。隨著時間推移,雙方對合約的記憶和理解可能都有變化,各說各話。加上口說無憑,經常會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及誤會,最好雙方簽署書面的合約為好。在地產領域的各式交易中, 都是以書面合約的約定條款為主, 和貸款有關文件, 更須經過公證人公證, 銀行才會放款。
房東和房客兩造所簽訂的租賃契約,一定要仔細閱讀, 不可輕忽。 對於不是很暸解, 或是有疑慮的文字,必須當場要求對方解釋清楚。 不要在簽名以後又有所反悔, 憑增產生糾紛的風險。 現在坊間流通的租賃契約, 多半是制式契約, 們於房東和房客兩造的權利及義務, 都有兼顧沒有偏袒。 但是有些租約, 特別是商業租賃契約, 是當事人為特殊的狀況, 為自己量身訂作精心打造。 在契約上常有特別的規定或條款, 這些文字是非常講究的。 從某個角度而言, 對於對造的另外一方。 在權利和保護上是有所偏頗的,在簽約前必須要詳加瞭解, 避免受到不公平的對待。同時,留意合約上留空的地方是否在你簽字之前已經填寫完整。簽字之後,你有權索要一份副本。租房時,向房東或其經紀人索要房東的名字,地址和電話。遇到緊急情況或需要房東修理時,可以及時通知房東或其代理。房客可以要求房東將其聯絡電話寫入合約上。
筆者最近就遇到個有關租賃糾紛棘手的案例, 就是租客主張對租約不理解, 而簽下違法的契約的實例。 不但須要經過戎長時間上的處理流程, 更讓糾紛複雜化。 當事人是剛從台灣移民美國的投資客, 想用相同的成功經驗,像在台灣般的多買幾套投資物業,不但出租獲利又可以過生活。 房東不諳英文, 自以為全天下的租賃契約都大同小異, 只是語言不同而已。 為了節省請經紀人簽約的費用,就拿了台灣制式,用中文成稿的租賃契約, 依樣畫葫蘆的叫美國房客簽署。 殊不知不到幾個月,房客就不繳房租了, 兩造鬧上法庭, 在打官司時,這時候發現問題來了。 首先這份契約是用中文成稿的, 必須要先翻譯成英文, 才能作為呈堂證據。 更誇張的是, 契約內容又牽涉到台灣民法物權甲方, 乙方, 丙方複雜的擔保關係, 和美國租賃法的兩造關係, 在實際的民情上是不相合的。 房客又主張當初是在被誤導, 不瞭解契約內容, 在有脅迫性氣氛下,才簽下這個用中文所寫的契約。 本來只是個單純房客欠租民事案件, 當事人為了節省簽約諮詢費用, 因小失大的發展成誤導及詐欺的情境。
許多投資客在臺灣投資民宿賺了不少錢, 在洛杉磯置業,就特別以旅遊區附近, 特別是迪斯耐樂園附近的物業為標的物, 期待用短期租賃的方式, 作為商業上的獲利。 這樣的作法是有爭議的, 不但遊走在旅館和公寓兩種不同出租物業中間灰色地帶, 更牽涉到了是商業還是住家,責任及保險的責任問題。 就單純的租賃關係而言,租屋合約主要有二種,一是固定期限的長期租約(LEASE),二是每週或每月的短期租約(RENTAL AGREEMENT)。常常有業者主張, 若是短期民宿, 應該適用短期租約的法律關係。 殊不知, 不論是那一種租約,除非你違反長期租約或者短期租約規定,否則房東不能擅自更改租約期限或者加租。房東也不能在租約到期前讓你搬走。短期租約並沒有一定期限,直到你決定搬出或者房東要求你離開。如果你要搬走,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房東。如果房東要加租,加租幅度在10%或以下,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租客;加租幅度在10%以上的,則提前六十天。
許多房客在入住的初期是表現正常的, 沒有造成房東任何的困擾。 但是有些房客住久了, 一些個人的問題逐漸浮上檯面, 例如和鄰局時有糾紛, 養大型狗, 常有複雜的訪客, 生活習慣很差讓房東不勝其擾, 想要提早解除租約。 依照租賃法,如果你依照短期租約居住不滿一年,而房東希望你搬走,房東需要提前三十天給你書面通知;如果居住在一年以上,房東需要提前六十天給租客通知。除非雙方均同意其它的期限, 否則都是以制式的法定期限, 要求房客遷出。 但在另外種情況下, 期限就不同了。如果房客未依約支付租金,或在租屋內從事一些非法活動如吸毒販毒等,房東可給你三天的提前通知,要求你馬上繳租,或停止所有非法活動。如果租客未交租或繼續從事非法活動,房東可以在三天后可以到法院申請驅逐令, 要求警長在法官所判驅逐日驅逐房客。
另外一種常發生的情形是, 房客和房東簽了一年的合約,但住了二個月就不想住了,就想和房東商量是否可退押租。 依照一般的租賃契約, 如果房東沒有過錯,房客是沒有權利, 也不能要求房東退押租,除非房東同意。一旦租客簽署了長期租約,租客就要承擔整個租期的租金,縱使租客搬走不住,房東仍有權要求租客所有的租金。法律規定房東有責任在租客搬走後,儘最大的努力找到新租客,但是簽署長期租約的租客,必須向房東支付空置期間的租金。 因此, 這是個很重要的動作, 在簽約時就要告知房東你想承租的期限, 並註明在契約上。 如果沒有辦法長期居住, 就要要求和房東簽署逐月租約, 或是短期租約。 避免在提早遷出時, 須付擔房東的空置損失。
法界無上正等正覺智慧 |
無一法可修 |
無一法可得 |
無一法可言 |
法界之音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霧亦如電 應做如是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