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enu
物業管理資產理財系列之二 買房契約的基本認識
開利地產負責人李秉信
對於許多首次購屋者而言, 房地產的交易常常是他人生裡, 最大的投資項目。 在加州房地產法規裡規定,每宗買賣,在法律上都構成一個契約關係,而房地產交易只有書面合約才有法律效力。在買賣房屋時,口頭上的合約是無效的;口說無憑的約定, 常常引發日後永無止盡的訴訟糾紛。
任何房屋買賣合約必須白紙黑字,詳細的列出買賣細節;而且在房地產的書面條文中, 最為重視時效的講究, 例如在出價契約中, 對方如果沒有在三天內回復, 出價契約就失效。 買賣雙方在進入公證契約以後, 買方須在七天之內提供賣方貸款資料, 在十七天內完成建物檢查。
同樣,一年以上的租約也需要有書寫的合約。由以上幾個例子, 我們可以有個初步的瞭解, 整個地產契約, 都是由時效性所連貫的。 正因為房地產契約制定非常嚴謹, 而且條文中充滿著在各種預設情境下, 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。 甚至在任何一方不履行條約時, 進行仲裁及訴訟的步驟, 都規定非常清楚。
因此每一份地產契約, 都應該化點時間, 瞭解每個條文的架構。 許多買方常有這樣的經驗, 在經紀人的催促下, 常常看也不看的簽訂出價契約, 這樣的作法是有風險的。因此,當買方拿到合約時,請不要急著簽署。在法律上規定,買方擁有“契約審閱權”,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去充分理解合約的所有細節。
簽署前,買方一定要完完全全瞭解合約,因為在房地產買賣過程中引起糾紛而導致訴訟時,“我不理解合約的內容”,並不能作為推翻合約的理由。請記得,買方如發現合約有任何不明白的細節時,務必諮詢專業人士,在完全理解合約後,再決定是否簽署。
在買賣房地產時,常引起糾紛的案例, 常常來自於買賣雙方, 對於屋況的認知, 各有不同的堅持。賣方也要注意加州民事法第1102條(CA Civil Code§1102) ,規定賣方必須填寫房屋狀況報告(Disclosure Statement) ,詳細列出房子的所有狀況。就算房子有任何瑕疵,賣方也要誠實交代房子的所有缺陷。
誠實交代缺陷,可能會影響房子的市場價值,但賣方若故意隱瞞而造成買方損失,買方有權向賣方索償。為了避免交屋後的糾紛及訴訟,賣方必須從實及詳細填寫房屋狀況報告。但是在今日房地產交易的現況是,當成交契約進入公證行以後, 賣方經紀常常拿著一疊的屋況告白書, 要求業主填寫。
許多賣主歡喜於物業的高價成交, 匆匆忙忙,草草率率的就填寫完文件, 想要交差了事, 交了屋,拿了尾款走人。然而, 許多賣方都不知道,這樣的作法, 如果屋況沒有太大的缺陷也就罷了。 如果屋主刻意隱瞞屋況的缺失, 交屋後被買方所察覺到, 賣方是有風險的。
在這麼多房地產交易的文件中, 賣方若是沒有仔細填寫屋況告白書, 如實陳述屋況, 買方仍是有權利在交易結束後, 進行追究。在筆者這麼多年的實務經驗裡, 賣方不但須要化點時間, 將屋況告白書詳實填寫。
更謹慎的作法是, 在填寫屋況告白書時, 須要把他原先購房時,賣家(即前任屋主)曾經給過他的告白書找出來看看,以便協助他為買家作出房子狀況的全面、完善告白, 避免交屋之後惹來無謂的糾紛。很多買方不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,如果賣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房屋狀況報告。
買方有可能行使延長盡責調查時間(Due Diligence) 的權利。買家可以利用這段調查時間檢查全部合約檔,和房子現狀。如果在這段時期發現有任何瑕疵,買方通常可以無罰金退出這宗交易。 在房地產的交易中充滿著變數, 對於買方而言, 在雙方進入公證契約以後, 買方若是對所預期條件不滿意時, 是有權利可以取消契約, 拿回訂金。
因此, 在買賣房地產時只有書面合約是有效的。簽約前,買方務必完全瞭解合約的細節才簽署;而賣方一定要從實詳細填寫房屋狀況報告。如切實執行以上的建議,買賣雙方均可避免之後的糾紛。
(本文作者為加州執照地產經紀經理人, 執照建築承包商, 執照貸款專員, 執照公證人)
對於許多首次購屋者而言, 房地產的交易常常是他人生裡, 最大的投資項目。 在加州房地產法規裡規定,每宗買賣,在法律上都構成一個契約關係,而房地產交易只有書面合約才有法律效力。在買賣房屋時,口頭上的合約是無效的;口說無憑的約定, 常常引發日後永無止盡的訴訟糾紛。
任何房屋買賣合約必須白紙黑字,詳細的列出買賣細節;而且在房地產的書面條文中, 最為重視時效的講究, 例如在出價契約中, 對方如果沒有在三天內回復, 出價契約就失效。 買賣雙方在進入公證契約以後, 買方須在七天之內提供賣方貸款資料, 在十七天內完成建物檢查。
同樣,一年以上的租約也需要有書寫的合約。由以上幾個例子, 我們可以有個初步的瞭解, 整個地產契約, 都是由時效性所連貫的。 正因為房地產契約制定非常嚴謹, 而且條文中充滿著在各種預設情境下, 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。 甚至在任何一方不履行條約時, 進行仲裁及訴訟的步驟, 都規定非常清楚。
因此每一份地產契約, 都應該化點時間, 瞭解每個條文的架構。 許多買方常有這樣的經驗, 在經紀人的催促下, 常常看也不看的簽訂出價契約, 這樣的作法是有風險的。因此,當買方拿到合約時,請不要急著簽署。在法律上規定,買方擁有“契約審閱權”,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去充分理解合約的所有細節。
簽署前,買方一定要完完全全瞭解合約,因為在房地產買賣過程中引起糾紛而導致訴訟時,“我不理解合約的內容”,並不能作為推翻合約的理由。請記得,買方如發現合約有任何不明白的細節時,務必諮詢專業人士,在完全理解合約後,再決定是否簽署。
在買賣房地產時,常引起糾紛的案例, 常常來自於買賣雙方, 對於屋況的認知, 各有不同的堅持。賣方也要注意加州民事法第1102條(CA Civil Code§1102) ,規定賣方必須填寫房屋狀況報告(Disclosure Statement) ,詳細列出房子的所有狀況。就算房子有任何瑕疵,賣方也要誠實交代房子的所有缺陷。
誠實交代缺陷,可能會影響房子的市場價值,但賣方若故意隱瞞而造成買方損失,買方有權向賣方索償。為了避免交屋後的糾紛及訴訟,賣方必須從實及詳細填寫房屋狀況報告。但是在今日房地產交易的現況是,當成交契約進入公證行以後, 賣方經紀常常拿著一疊的屋況告白書, 要求業主填寫。
許多賣主歡喜於物業的高價成交, 匆匆忙忙,草草率率的就填寫完文件, 想要交差了事, 交了屋,拿了尾款走人。然而, 許多賣方都不知道,這樣的作法, 如果屋況沒有太大的缺陷也就罷了。 如果屋主刻意隱瞞屋況的缺失, 交屋後被買方所察覺到, 賣方是有風險的。
在這麼多房地產交易的文件中, 賣方若是沒有仔細填寫屋況告白書, 如實陳述屋況, 買方仍是有權利在交易結束後, 進行追究。在筆者這麼多年的實務經驗裡, 賣方不但須要化點時間, 將屋況告白書詳實填寫。
更謹慎的作法是, 在填寫屋況告白書時, 須要把他原先購房時,賣家(即前任屋主)曾經給過他的告白書找出來看看,以便協助他為買家作出房子狀況的全面、完善告白, 避免交屋之後惹來無謂的糾紛。很多買方不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,如果賣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房屋狀況報告。
買方有可能行使延長盡責調查時間(Due Diligence) 的權利。買家可以利用這段調查時間檢查全部合約檔,和房子現狀。如果在這段時期發現有任何瑕疵,買方通常可以無罰金退出這宗交易。 在房地產的交易中充滿著變數, 對於買方而言, 在雙方進入公證契約以後, 買方若是對所預期條件不滿意時, 是有權利可以取消契約, 拿回訂金。
因此, 在買賣房地產時只有書面合約是有效的。簽約前,買方務必完全瞭解合約的細節才簽署;而賣方一定要從實詳細填寫房屋狀況報告。如切實執行以上的建議,買賣雙方均可避免之後的糾紛。
(本文作者為加州執照地產經紀經理人, 執照建築承包商, 執照貸款專員, 執照公證人)
法界無上正等正覺智慧 |
無一法可修 |
無一法可得 |
無一法可言 |
法界之音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霧亦如電 應做如是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