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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經句解第六十二講 小過亨利貞可小不可大
李秉信
1.雷山小過,過者,行也,序卦傳云「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」;小過者,行於小事也,若有太過則矯「枉過」以正,枉過非「常」事,故小過矯枉以正,為非常時之手段,暫用也,故卦云「小過亨,利貞(正也),可小事,不可大事」。
2.卦象,上卦震仰盂,下卦艮覆碗,合而若小鳥展翅之象;鳥之飛,必返山間樹林,換言之,小鳥飛翔宜下不宜上;又上震鳥鳴之音,下艮山之頂,小鳥飛越山頂,疲備哀鳴,太過也,故卦云「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」。
3.矯枉而過正,是求返於中道,若有過則施行「小有過越」,以「調」為正,凡事不能不以「正」為標準,彖云「過以利貞(返於中道),與時(適時)行也」。
4.象曰「山上有雷,小過」,山上響雷聲音過常,比喻民風過越而害俗,是民情太過而縱慾;或政令虛張其聲,無益其下,是主事者若小鳥飛于山頂,太過而不自量力,故當施行「小過」以矯「枉」,為政回歸中道,以善化民風,故象曰「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」。
6.雷山小過。中孚有信,誠而行之,或小有過度之事,故繼之以小過。雷本應出自地表,今出自山上,是過過於其所本。但有時在某種情形之下,從權達變,必須小有過度,但不可過甚。
7.又因求誠信而過,是為小過。本卦四陰二陽,陰小、陽大,現在陰多過於陽,故稱為小過。此二種解釋小過之義。“易”之變化,貴在守中,中則正,中則公,中則貞。
8. “小過,亨,利貞,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。大吉。”小過有二種解釋:(一)本卦四陰二陽,陰小陽大,故陰過於陽,亦即小過於大。(二)因誠信存心,不免過之,過猶不及,故稱小過,因小過而警覺,而貞誠加以糾正,反而有利,且亨通。
9.但本卦二陽居中,為上下四陰所包蔽,行有小過,成事亦不大,是以只能從事小者,不可能從事大者。本卦卦象二陽居中,四陰在上下。陽為實,如鳥之體。陰為虛,為鳥之雙翼。故以鳥喻之。鳥若好高務遠,其鳴聲所遺之音,則微細模糊。故宜下不宜上。
10.此又有二解:(一)曲高和寡。(二)自鳴清高,且陰?者只能行小事,大事非力所能辦,雖努力向上,自不量力,其遺留於世間之影響微弱難聞,此所以一切學說、理論極之明而道中庸,此所以謂宜下不宜上。此亦卑之無甚高,離世覺菩提,有如求兔角。雷動為驚蟄,物順於向下,而逆於上攀。
11. “象曰:小過,小者,過而亨也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剛失位,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、宜下,大吉。上逆而下順也。”本卦斷辭謂小過義為小事,偶有小過,稍有過度,守持貞正,便亨通有利,因度時量力而行。
12.六二爻,六五爻居內外之卦中,居中不偏。陰柔不似陽剛強健進取,能以中道故,行小事則吉。而本卦之陽爻,九三爻失中,九四爻失位,故曰不可以進行大事。卦象似飛鳥,鳥飛愈高,其音愈渺。上則逆勢,下則?情。故宜上不宜下。能俯順從情,則吉祥,否則務高,必疏下。
13. “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”大象謂山上有雷,其響聲必超過於平常,故引申之誡以守中。恭所以救傲,哀所以救易,儉所以救奢。救其過,所以補猶不及。行、喪、用、皆為動象,以象外震。恭、哀、儉、皆止?以節,使之不過,以象內艮之止。
(本文作者現為加州執照中醫師,加州五系中醫藥大學中醫及針灸研究所博士生,洛杉磯道家學術基金會易經講師)
1.雷山小過,過者,行也,序卦傳云「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」;小過者,行於小事也,若有太過則矯「枉過」以正,枉過非「常」事,故小過矯枉以正,為非常時之手段,暫用也,故卦云「小過亨,利貞(正也),可小事,不可大事」。
2.卦象,上卦震仰盂,下卦艮覆碗,合而若小鳥展翅之象;鳥之飛,必返山間樹林,換言之,小鳥飛翔宜下不宜上;又上震鳥鳴之音,下艮山之頂,小鳥飛越山頂,疲備哀鳴,太過也,故卦云「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」。
3.矯枉而過正,是求返於中道,若有過則施行「小有過越」,以「調」為正,凡事不能不以「正」為標準,彖云「過以利貞(返於中道),與時(適時)行也」。
4.象曰「山上有雷,小過」,山上響雷聲音過常,比喻民風過越而害俗,是民情太過而縱慾;或政令虛張其聲,無益其下,是主事者若小鳥飛于山頂,太過而不自量力,故當施行「小過」以矯「枉」,為政回歸中道,以善化民風,故象曰「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」。
6.雷山小過。中孚有信,誠而行之,或小有過度之事,故繼之以小過。雷本應出自地表,今出自山上,是過過於其所本。但有時在某種情形之下,從權達變,必須小有過度,但不可過甚。
7.又因求誠信而過,是為小過。本卦四陰二陽,陰小、陽大,現在陰多過於陽,故稱為小過。此二種解釋小過之義。“易”之變化,貴在守中,中則正,中則公,中則貞。
8. “小過,亨,利貞,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。大吉。”小過有二種解釋:(一)本卦四陰二陽,陰小陽大,故陰過於陽,亦即小過於大。(二)因誠信存心,不免過之,過猶不及,故稱小過,因小過而警覺,而貞誠加以糾正,反而有利,且亨通。
9.但本卦二陽居中,為上下四陰所包蔽,行有小過,成事亦不大,是以只能從事小者,不可能從事大者。本卦卦象二陽居中,四陰在上下。陽為實,如鳥之體。陰為虛,為鳥之雙翼。故以鳥喻之。鳥若好高務遠,其鳴聲所遺之音,則微細模糊。故宜下不宜上。
10.此又有二解:(一)曲高和寡。(二)自鳴清高,且陰?者只能行小事,大事非力所能辦,雖努力向上,自不量力,其遺留於世間之影響微弱難聞,此所以一切學說、理論極之明而道中庸,此所以謂宜下不宜上。此亦卑之無甚高,離世覺菩提,有如求兔角。雷動為驚蟄,物順於向下,而逆於上攀。
11. “象曰:小過,小者,過而亨也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剛失位,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、宜下,大吉。上逆而下順也。”本卦斷辭謂小過義為小事,偶有小過,稍有過度,守持貞正,便亨通有利,因度時量力而行。
12.六二爻,六五爻居內外之卦中,居中不偏。陰柔不似陽剛強健進取,能以中道故,行小事則吉。而本卦之陽爻,九三爻失中,九四爻失位,故曰不可以進行大事。卦象似飛鳥,鳥飛愈高,其音愈渺。上則逆勢,下則?情。故宜上不宜下。能俯順從情,則吉祥,否則務高,必疏下。
13. “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”大象謂山上有雷,其響聲必超過於平常,故引申之誡以守中。恭所以救傲,哀所以救易,儉所以救奢。救其過,所以補猶不及。行、喪、用、皆為動象,以象外震。恭、哀、儉、皆止?以節,使之不過,以象內艮之止。
(本文作者現為加州執照中醫師,加州五系中醫藥大學中醫及針灸研究所博士生,洛杉磯道家學術基金會易經講師)
法界無上正等正覺智慧 |
無一法可修 |
無一法可得 |
無一法可言 |
法界之音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霧亦如電 應做如是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