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漫談地產(貸款)系列之六十九 產權登記上的講究
開利地產負責人 李秉信
許多買主在購買新屋以後, 產權完成過名手續, 在兩個星期之內都會收到一兩封正式的通知。 從信封上來看,好像是政府發出的信件,警告屋主仍有幾項手續尚未完成。有時更會煞有介事的將買主屋契的副本附在信件上,信內指出會為大家辦理一種手續,稱為 Homestead Declaration,來保存該房屋的淨值。 這個宣告的主要立意, 是以防屋主將來被人追債時,該房屋至少有五萬美元的淨值是不會被債主取走,而已婚夫婦則有七萬五千美元的保障,至於六十五歲以上、或有殘障人士,則有十萬美元保障。要做這種手續,對方是要收取數十美元的費用。 許多新買主常在詢問, 究竟屋主有否需要做這種 Homestead Declaration? 這是不是在法律上規定買主必須做的登記?
在維護屋主的權利上, Homestead確是法律上給予業主的一種保障。除非屋主欠房屋貸款銀行的債務、或欠政府稅金、或欠子女供養費(Child Support);否則,其他債主若要取去屋主的房屋,Homestead保障條例就可以予屋主五萬至十萬美元保障。但是Homestead 保障是對於任何人, 想要在何時候登記都是有效的,無需預先申請或是有時間限制。 換句話說, 就算你在購買物業時沒有登記,將來一旦有需要時才辦理,也不會太遲,因為這項保障是不會失去的。因此,當大家收到這類信件,不論它如何像是政府的公函,其實都是一些私人公司想賺取大家數十美元的費用,為大家做了這份文件及作出登記;一般情況中,大家是無需理會這類廣告信。
在美國地產登記制度中,強迫共同業主出賣物業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。如果登記人與其他人共同擁有地產物業,將來彼此關係萬一出現破裂時,可能會有一些最初並未意料到的問題出現。例如,其中一位業主,可以不作聲,也不需要其他業主同意的情況中,將其個人的一份產權,轉讓給其他人。即使夫婦用共同擁有形式(Joint Tenancy),所擁有的物業,也可能其中一個配偶,自己做一份Quit-Claim Deed,而單方面將共同擁有權改為其他方式擁有;例如Tenancy-In-Common,就會令將來承繼遺產時,產生不可預見的問題。因此許多人在選擇共同持有物業時, 傾向於先成立一家公司, 再以公司的名義持有物業。 中間任何股東的持有比例改變, 只須透過公司章程更改股東持股比例, 不會影響到物業持有人, 就是這家公司對於物業持有的權利。
此外,尚有一種情況,也是筆者最近在實務上,一位客戶所面對的問題。 許君當初與一位朋友合夥投資在一個法拍物業,本來說好在房市回春以後, 就出售圖利。後來雙方的認知不同, 一個想賣獲利落袋, 另外一個朋友認為所賺不夠, 應該要有耐心稍後再賣。 雙方認知不同頻生口角, 而導致關係破裂。這位朋友要求將物業出售,讓他可以取回當初投入的資金,但對方予以拒絕。許君非常困擾, 就教於律師如何拆夥, 取回當初投入資金。在此情況中,由訴訟的方式取回投入成本的程續是相當棘手的。如果雙方沒法達成協議,就應該找律師做一個強逼拆夥的訴訟(Partition Lawsuit),由法庭下令去出售物業。物業出售後, 所得價金扣除所有的費用, 法院的開銷, 再分給合夥人。 這個過程不但戎長, 而且花費很大。因此,大家使用共同擁有形式,來與其他人,特別是非配偶合資投資地產物業,都要預先考慮清楚。
常常在作交易的地產經紀都知道, 只要你有物業的買賣, 所有物業產權資料都是公開的, 沒有保密性可言。 在美國大家對於私隱權(Privacy Right)可能相當重視,因為擔心不法分子取得個人資料而犯法。不過,一些在政府部門的檔案紀錄或資料,依法是作為公眾資料,根本無法保 密。加州是一個所謂紀錄公開(open records)的州,包括出生、婚姻、死亡、房屋轉讓、房屋貸款、抵押、產權;甚至房屋本身的資料,包括地址、政府估值、物業稅、以及過去交易紀錄等,除了少數特殊情況外,大多數是公開的,任何人都可以去有關部門查詢。許多人在登記物業時, 為了保護隱私, 常常先成立公司, 買主退身為公司股東,再用公司的名義持有物業, 來隱密業主持有物業的隱私。 但是有一好, 就不會有兩好。 但是這樣的作法,就無法讓持有人享受自用住宅稅務上的優惠。
華人喜歡用 QUIT CLAIM的方式, 來作變相型, 持有股東內部股份比例上的轉移。 但是這樣的作法, 會產生許多的後遺症。 筆者有個客人陳君,與其他人共同擁有物業,但是因為過戶時間緊迫, 來不及成立公司過名, 就乾脆以所有買主名義過戶之。後來因為各種原因,其中一位業主吳君決定除名,於是股東決議做一張放棄產權契約(Quit Claim Deed),然後在縣政府做登記手續。過了數個月之後,陳君決定到銀行辦理重貸手續,產權公司(Title Company)在發出產權保險之前,要求吳君簽署一分文件,證明他真是在自願及理性的情況下,放棄產權。由於兩人關係已經破裂,所以吳君不肯合作,令陳君辦理重貸時出現問題。這段時間陳君所面臨的壓力及折磨,是外人所無法體會的,。 陳君不但得拉下臉來。 懇求吳君不計前嫌, 寫個書面證明, 陳述是自願放棄。 更擔心等待時間太長, 錯過鎖定最好利率時機。
但是, 站在產權公司的立場,產權公司為了保障自己所保對象,沒有身陷在法律糾紛中。在產權保險的規定裡, 每一段更改業主名字的過程中, 都應該要有保險, 以避免物業身陷潛在未登記的訴訟, 買主不知道, 或是產權公司不知道。 持有人在股東內部協議,有過修改的情況之下,都應該向產權公司提出證明, 陳述所採取任何放棄權利措施,都是所有股東一致同意,來確定產權並沒有任何的爭議,或不清楚的可能。 產權公司只有在一切的可疑過程,全都清楚解釋以後,然後才會發出產權保險。所以在地產實務上,比較會減少糾紛的作法, 就是要辦理放棄產權契約時,如果放棄產權的一方,將來是會搬到國外居住。或者是任何將來, 都有發生不合作的可能性前,應該考慮找律師辦理除名手續。 或是在除名的時候,同時進行重貸手續,以免日後出現上述的情況。
許多買主在購買新屋以後, 產權完成過名手續, 在兩個星期之內都會收到一兩封正式的通知。 從信封上來看,好像是政府發出的信件,警告屋主仍有幾項手續尚未完成。有時更會煞有介事的將買主屋契的副本附在信件上,信內指出會為大家辦理一種手續,稱為 Homestead Declaration,來保存該房屋的淨值。 這個宣告的主要立意, 是以防屋主將來被人追債時,該房屋至少有五萬美元的淨值是不會被債主取走,而已婚夫婦則有七萬五千美元的保障,至於六十五歲以上、或有殘障人士,則有十萬美元保障。要做這種手續,對方是要收取數十美元的費用。 許多新買主常在詢問, 究竟屋主有否需要做這種 Homestead Declaration? 這是不是在法律上規定買主必須做的登記?
在維護屋主的權利上, Homestead確是法律上給予業主的一種保障。除非屋主欠房屋貸款銀行的債務、或欠政府稅金、或欠子女供養費(Child Support);否則,其他債主若要取去屋主的房屋,Homestead保障條例就可以予屋主五萬至十萬美元保障。但是Homestead 保障是對於任何人, 想要在何時候登記都是有效的,無需預先申請或是有時間限制。 換句話說, 就算你在購買物業時沒有登記,將來一旦有需要時才辦理,也不會太遲,因為這項保障是不會失去的。因此,當大家收到這類信件,不論它如何像是政府的公函,其實都是一些私人公司想賺取大家數十美元的費用,為大家做了這份文件及作出登記;一般情況中,大家是無需理會這類廣告信。
在美國地產登記制度中,強迫共同業主出賣物業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。如果登記人與其他人共同擁有地產物業,將來彼此關係萬一出現破裂時,可能會有一些最初並未意料到的問題出現。例如,其中一位業主,可以不作聲,也不需要其他業主同意的情況中,將其個人的一份產權,轉讓給其他人。即使夫婦用共同擁有形式(Joint Tenancy),所擁有的物業,也可能其中一個配偶,自己做一份Quit-Claim Deed,而單方面將共同擁有權改為其他方式擁有;例如Tenancy-In-Common,就會令將來承繼遺產時,產生不可預見的問題。因此許多人在選擇共同持有物業時, 傾向於先成立一家公司, 再以公司的名義持有物業。 中間任何股東的持有比例改變, 只須透過公司章程更改股東持股比例, 不會影響到物業持有人, 就是這家公司對於物業持有的權利。
此外,尚有一種情況,也是筆者最近在實務上,一位客戶所面對的問題。 許君當初與一位朋友合夥投資在一個法拍物業,本來說好在房市回春以後, 就出售圖利。後來雙方的認知不同, 一個想賣獲利落袋, 另外一個朋友認為所賺不夠, 應該要有耐心稍後再賣。 雙方認知不同頻生口角, 而導致關係破裂。這位朋友要求將物業出售,讓他可以取回當初投入的資金,但對方予以拒絕。許君非常困擾, 就教於律師如何拆夥, 取回當初投入資金。在此情況中,由訴訟的方式取回投入成本的程續是相當棘手的。如果雙方沒法達成協議,就應該找律師做一個強逼拆夥的訴訟(Partition Lawsuit),由法庭下令去出售物業。物業出售後, 所得價金扣除所有的費用, 法院的開銷, 再分給合夥人。 這個過程不但戎長, 而且花費很大。因此,大家使用共同擁有形式,來與其他人,特別是非配偶合資投資地產物業,都要預先考慮清楚。
常常在作交易的地產經紀都知道, 只要你有物業的買賣, 所有物業產權資料都是公開的, 沒有保密性可言。 在美國大家對於私隱權(Privacy Right)可能相當重視,因為擔心不法分子取得個人資料而犯法。不過,一些在政府部門的檔案紀錄或資料,依法是作為公眾資料,根本無法保 密。加州是一個所謂紀錄公開(open records)的州,包括出生、婚姻、死亡、房屋轉讓、房屋貸款、抵押、產權;甚至房屋本身的資料,包括地址、政府估值、物業稅、以及過去交易紀錄等,除了少數特殊情況外,大多數是公開的,任何人都可以去有關部門查詢。許多人在登記物業時, 為了保護隱私, 常常先成立公司, 買主退身為公司股東,再用公司的名義持有物業, 來隱密業主持有物業的隱私。 但是有一好, 就不會有兩好。 但是這樣的作法,就無法讓持有人享受自用住宅稅務上的優惠。
華人喜歡用 QUIT CLAIM的方式, 來作變相型, 持有股東內部股份比例上的轉移。 但是這樣的作法, 會產生許多的後遺症。 筆者有個客人陳君,與其他人共同擁有物業,但是因為過戶時間緊迫, 來不及成立公司過名, 就乾脆以所有買主名義過戶之。後來因為各種原因,其中一位業主吳君決定除名,於是股東決議做一張放棄產權契約(Quit Claim Deed),然後在縣政府做登記手續。過了數個月之後,陳君決定到銀行辦理重貸手續,產權公司(Title Company)在發出產權保險之前,要求吳君簽署一分文件,證明他真是在自願及理性的情況下,放棄產權。由於兩人關係已經破裂,所以吳君不肯合作,令陳君辦理重貸時出現問題。這段時間陳君所面臨的壓力及折磨,是外人所無法體會的,。 陳君不但得拉下臉來。 懇求吳君不計前嫌, 寫個書面證明, 陳述是自願放棄。 更擔心等待時間太長, 錯過鎖定最好利率時機。
但是, 站在產權公司的立場,產權公司為了保障自己所保對象,沒有身陷在法律糾紛中。在產權保險的規定裡, 每一段更改業主名字的過程中, 都應該要有保險, 以避免物業身陷潛在未登記的訴訟, 買主不知道, 或是產權公司不知道。 持有人在股東內部協議,有過修改的情況之下,都應該向產權公司提出證明, 陳述所採取任何放棄權利措施,都是所有股東一致同意,來確定產權並沒有任何的爭議,或不清楚的可能。 產權公司只有在一切的可疑過程,全都清楚解釋以後,然後才會發出產權保險。所以在地產實務上,比較會減少糾紛的作法, 就是要辦理放棄產權契約時,如果放棄產權的一方,將來是會搬到國外居住。或者是任何將來, 都有發生不合作的可能性前,應該考慮找律師辦理除名手續。 或是在除名的時候,同時進行重貸手續,以免日後出現上述的情況。
法界無上正等正覺智慧 |
無一法可修 |
無一法可得 |
無一法可言 |
法界之音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霧亦如電 應做如是觀